財團法人勞動基金會 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修訂。

第  一  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勞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79號5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會。
第  三  條:本會為結合台灣有關企業管理,經濟、法律、政治、社會、心理及勞工、人力資源等領域之專業知識為目的。
       辦理下列業務項目:
      一、關於促進勞資和諧事項。
      二、關於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服祉事項。
      三、關於提高勞動力及其他勞工事項。
      四、舉辦各項勞工勞動學術研習與勞動文化教育事項。
      五、引進與推廣國內外專業職業技術訓練及相關之教育講習課程如下:

  1. 協助政府代訓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服務人及技術專業人才(消防、樓管、衛生、安全、環保、營造、不動產、幼保、保險),辦理訓練考試與核發相關專業人員証書。
  2. 推行物業專業化、制度化、證照化,協助政府推行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舉辦事項及專業訓練課程。
  3. 辦理有關人力資源規劃、人才培訓、人力派遣、人力招募、生涯規劃及輔導組織評鑑顧問等相關服務事項。

      六、蒐集、處理及傳輸國內外勞動情勢資訊,及相關學術與研究成果。
      七、從事及支持有助於促進勞動與就業之有關交流、合作等活動。
      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  四  條:本會由吳金珠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五拾萬元整。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五  條:本會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
       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
      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六  條: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懂事之任期為限      。
第  七  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三年,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  八  條:監察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物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監察人在任期內如
      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已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  九  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為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
       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依人辦理之。
第  十  條: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業務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 十一 條: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懂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十二 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
       人為主席。
第 十三 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
       數三分之一。
第 十四 條:本會置執行漲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是業務需要置事務員三人,由執
       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 十五 條: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任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
       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十六 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七 條:本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需取得合法憑證並翔實列帳,已被主管機關隨時
       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十八 條:本會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 十九 條: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愚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卷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 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記錄送請主管機構
       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一、關於促進勞資和諧事項。
       二、關於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事項。
       三、關於提高勞動力及其他勞工事項。
       四、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五、失業勞工職業訓練、勞工在職進修等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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